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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舟山发布五大叉车典型案例风险提示2026-01-25 14:32:26

  叉车作为特种设备,其规范使用直接关乎人员生命与企业安危。然而,近些年舟山市多起叉车违法案例暴露出诸多安全乱象:漠视操作规程、离开叉车不拔钥匙违规行为频发,甚至企业屡教不改放任无证操作,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无证驾驶违规超速致人死亡等。这些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更凸显部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缺失以及个别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现公布近年来5起叉车典型案例,旨在警示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遏制叉车事故发生。

  2025年7月23日,舟山市某船舶修造公司厂区内,叉车钥匙未拔,脚手架搭拆工程承包单位舟山市某船务有限公司员工苏某某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证,擅自驾驶该辆叉车作业,因违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厂区一名员工撞倒并碾压,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苏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涉事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也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对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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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其操作安全直接关系到人员生命与企业生产秩序,无证驾驶、违规操作如同“马路杀手”,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机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要求,定期核查作业人员资质,严禁无资质人员违规操作;个人切勿心存侥幸,未取得叉车驾驶证书不得擅自驾驶叉车,作业中严禁超速行驶、疏于观察等违规行为。

  2025年7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叉车正在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叉车的检验报告。该配件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作为高危险性特种设备,其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未经检验的叉车存在制动失效、结构破损等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侧翻、碰撞等安全事故。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日常检查、定期维保等,唯有将安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才能从源头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5年8月15日,本局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合伙人闫某于2025年8月14日驾驶叉车作业,但其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另本局已于2023年3月3日,对该食品店操作人员无证驾驶的行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案例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敲响安全警钟。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书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叉车等特种设备。该企业此前已因操作人员无证驾驶被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却仍未整改到位,再次出现无证作业行为,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发生,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2024年8月26日,舟山市某酒业公司总经理向本局提供了1份孙某某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向本局咨询该证件的真伪。经查,该证件未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证件登记信息。发证机关的复函答复,未查到孙某某在当地相关考核机构、发证机关的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记录,且协查函中提供的证件所盖公章为假章。孙某某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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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相关证件是从业人员具备专业操作能力、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使用非法印制特种设备作业证件的行为,不仅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会面临行政处罚,若因此引发安全事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告诫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正规考核流程取得合法有效证件,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也警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聘用人员,应严格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等官方渠道核验相关证件真伪,坚决杜绝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内2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启动钥匙均插在车辆钥匙孔内。后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台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场车(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离开叉车需拔下钥匙”。当事人未履行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离开叉车时未拔下钥匙,看似是微小的疏忽,却暗藏极大安全隐患——无关人员误操作极易引发碰撞、碾压等安全事故,威胁人身与财产安全。而企业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放任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更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的漠视。一方面,要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操作规程的执行与监督流程,杜绝“习惯性违规”;另一方面,需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使其充分认识违规操作的危害性,自觉遵守规章。唯有企业扛起主体责任、作业人员严守操作底线,才能筑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坚实屏障。